我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所謂人防停車位就是房地產開發商利用住宅小區配套修建的有人防功能的地下室(地下人防工程)改建用于停車的場所。地下人防停車位與地上或地下單獨建設的車庫車位和利用公共配套設施使用的車庫車位的產權形式不同。目前業界討論有三種說法:一是產權歸開發商;二是產權歸人防部門;三是產權歸全體業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對于人民防空有關設施可以按照規定予以優惠,同時國家也特別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組織及個人進行人防工程的投資與建設,投資人防工程及建筑物的管理人為投資者,其收益也全歸管理人所有。《物權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國防資產屬國家所有。根據中共中央文件的規定(《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中發〔2001〕9號)規定:“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對現有人民防空設備設施,在保持和增強戰備功能、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積極開發利用。要研究制定人民防空國有資產使用和管理辦法,明晰人民防空設備設施的產權,實行產權與使用權、經營權的分離,把使用權、經營權推向市場,有償出租、轉讓,為經濟建設服務。”根據建設部對于商品房銷售的面積計算公式及公共建筑面積的分攤規定,人防工程的地下面積允許不計入公共面積,同時也不會將其作為公共建筑面積進行分攤。顯然,未列入公攤面積的人防工程也不屬于業主所有。由此可見,地下人防設施權屬應為國家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利用人防工程所改建的地下停車位具有收益權和管理權,而無所有權。房地產企業銷售人防停車位也僅是轉讓長期使用權行為。